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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再加码 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剑指集中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再加码 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剑指集中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面向集中市场开办者及广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发布了一份针对性极强的提醒告诫书。这一举措被视为监管部门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到终端全链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又一记重拳。\n\n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餐桌。集中交易市场作为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环节多、主体杂、风险高,长期以来都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此次提醒告诫,明确了集中市场开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并对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划出了清晰的红线。\n\n一、 对集中市场开办者的核心要求:
把好“入场关”与“管理关”
\n\n对于集中市场开办者而言,提醒告诫书着重强调了其管理职责的落实。开办者不能仅充当“房东”角色,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n\n核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n\n1. 严格入场查验: 开办者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查验其提供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这等于将监管关口前移至市场大门之外。\n\n2. 强化日常检查: 开办者应定期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进货查验记录等进行巡检,及时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市场内商户常温存放需冷藏冷冻农产品、或使用违禁物质保鲜等高风险行为,须加强巡查频次。\n\n3. 落实信息公示: 督促销售者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主体信息码与产品信息码,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市场开办者需汇总并公示市场内重点农产品的抽检结果,让消费者“看得清楚,买得放心”。\n\n4. 建立退市机制: 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且检测不合格的,开办者应及时要求其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屡次违规的销售者,应依据约定清退出场。\n\n二、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明确告诫:严守“进货关”与“销售关”\n\n针对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摊贩等),提醒告诫书则侧重于个体责任的落实与经营行为的规范:\n\n1.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供货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这是自我保护、也是溯源追责的基础。\n\n2. 杜绝非法添加与滥用: 严禁在食用农产品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在销售环节对果蔬进行喷水、浸泡等可能引入污染物的过度处理。\n\n3. 规范标签标识: 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清晰标识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等信息。未包装的,也应在摊位醒目位置如实标明相关信息。\n\n4. 积极配合监管与承担后果: 销售者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对于拒不配合、隐瞒实情、或检验不合格后仍继续销售的,监管部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甚至移送司法机关。\n\n三、 监管新常态下的深远意义\n\n此次发布提醒告诫,是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先提醒、先告诫,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机会。但只要触碰食品安全底线,随之而来的将是“最严厉的处罚”。\n\n在市场一线入口竖起的不仅是警示牌,更是一道责任的防线。把监管要求内化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经营习惯,才能够真正构架起覆盖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全链条的安全网。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面对市场上品种繁多、来源复杂的食用农产品时,也可以借一份放心。而监管层面的持续加压,无疑是为了在丰收粮仓与千家万户的饭碗之间,修建起一条经得起考验、对得起信任的安全通道。下一阶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为此次提醒告诫落地情况展开不定期抽查,缺位守栈者将在闭环整治要求下付出实质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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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9:50:25